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华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金寨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健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庄2.
法定代表人:李继领,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11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355元,合计30705元及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0705元及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