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高平生,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延虎,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华兴中,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安徽华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北段83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平生、***、华兴中、安徽华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兴中、安徽华辉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兴中、安徽华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焦能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