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生,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华兴中,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安徽华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北段83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平生、***、华兴中、安徽华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焦能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