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6614号
原告:重庆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重庆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镅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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