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人民路冠沣国际11706室。
法定代表人严巨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10幢13层113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9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为缺席审判,审判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20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309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2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甜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9月25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合议人:***、**、**
承办人:***
记录人:贺甜
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9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为缺席审判,审判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20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亮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309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我的意见现在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找不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董:本案找不见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
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2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