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鑫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鑫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31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鑫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金路2号二层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7BJ737。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鑫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69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