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圣泽木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4执1129号 陕西圣泽木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圣泽木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5)陕030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80000元及自2023年11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44元、保全费43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93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陕西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369元(货款680000元、利息116484元、案件受理费5744元、保全费4364元、迟延利息476元、执行费9301元),扣除执行费9301元后所余807068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0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2025)陕0304执11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6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