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4执434号
陕西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轩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轩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304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轩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7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870元、保全费795元;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09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资金账号中共计扣划款项3976元,被执行人自觉向本案的执行款账号缴纳款项76024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097元(从到账的执行款项中予以扣划);并请求法院将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304民初1643号、(2025)陕0304执4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7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