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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7民初9740号 原告:齐某 被告:某公司 原告齐某与被告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2024年8月9日,原告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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