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正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甲骨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3执保1231号
申请人:天津市金正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704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甲骨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9号天津国际贸易中心办公室楼32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J585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金正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甲骨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71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甲骨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34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