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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1121行初33号 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7009285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代码55354131-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身份证号证362322195807156059。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