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

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23财保107号 申请人: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09603858XR,住所地: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工业基地二期规划十六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4BCH51G,住所地: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西北国道325线边。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50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为2034××××8951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作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为2034××××8951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坤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