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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6民初3372号 原告:广东某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某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合同质保金1288.56元及利息(以1288.56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佳寓广州祈福店、建设大厦店、保税区店标识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提供物料制作,合同约定总价款108043元,根据《验收单》确定实际结算金额为42952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某甲公司须提供该月验收合格产品的付款资料向某乙公司提起付款申请,某乙公司负责根据合同总价及到场收货单进行付款金额的核对确认,某乙公司在收齐全的付款资料后45个日历天内支付某甲公司货款85%(即36509.20元)的进度款,保修金留结算总金额的3%(即1288.56元),待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等内容。根据《验收单》确定2020年3月30日已经完成安装并确定验收合格。某甲公司开具发票金额42952元,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于2021年3月29日向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1288.56元,经多次催收均无果,故引起本诉。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良策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佳寓·广州祈福店、建设大厦店、保税区店标识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根据报价单和图纸、以及某乙公司的技术要求,结合现场情况,完成佳寓广州祈福店、建设大厦店、保税区店标识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款按月支付,某甲公司须在每月25日前提供该月验收合格产品的付款资料向某乙公司提起付款申请,某乙公司负责根据合同总价及到场收货单进行付款金额的核对确认,某乙公司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45个日历天内支付某甲公司应付货款金额85%的进度款……;留结算总金额的3%的保修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后一切保修责任由某甲公司负责(人为及自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背胶、喷画类产品不在保修范围)等条款。 2020年3月30日,某甲公司出具《申请工程验收报告》告知某乙公司该项目工程已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达到验收条件,请某乙公司组织验收。同日,《分部工程验收证明》显示单位工程项目名称:佳寓广州祈福店标识供货及安装工程,建设单位某乙公司,分部造价42952元,开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完工日期2019年12月25日,落款处附某乙公司盖章及负责人手写签名。 某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为某乙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开具金额36509.20元、2020年12月2日开具金额6442.80元。 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款项,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支付36509.20元,2021年1月29日支付5154.24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佳寓·广州祈福店、建设大厦店、保税区店标识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甲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应支付款项,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保修金,现已过付款期限,某乙公司逾期支付已构成违约,故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某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款1288.56元及利息(以1288.56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