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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13848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广东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