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13848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广东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