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690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核心区内B区4座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45947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933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2568047。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0604民初38142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391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粤0604执4214号案件中亦作为被执行人,该案仍在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同时减少重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粤0604执4214号案件中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2)粤0604执1690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涂业初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