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3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核心区内B区4座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45947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法定代表人:张**。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诉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返还保修金28479.3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698.01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计算;以5781.3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计算)。案件受理费279元,由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04元。 本院于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6个,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科海路3号地下一层停车场停车位87个,由于是轮候查封,本案将不予处置,待另案处置后,按照查封顺序受偿。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未依法详细的向本院申报公司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名下有大量房产,有能力履行未履行,本院已于2023年4月19日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铭策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返还保修金28479.3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235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3年4月19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8479.31元(未包含利息损失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部分)。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