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1403执742号
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9)辽1403民初2606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