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03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0年7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7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7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40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0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