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03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磁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1100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000.00葫芦岛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民终4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