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708号
原告: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高鑫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庞夹路1号庞庄商办楼1A-0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SOHO7号楼1-1913。
法定代表人:许红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飞,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确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尹晓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