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02财保7号 申请人:湘潭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和平街道将军渡社区18栋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胜安置楼3栋106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湘潭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03020504602023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湖南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湘潭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