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81民初244号
原告:贵溪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贵溪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贵溪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溪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元,保全费846元,合计1779元,由原告贵溪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