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达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湛江市中达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汇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4民初1090号
原告:湛江市中达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
法定代表人:劳文军,经理。
被告:柳州市汇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中达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汇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中达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州市汇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4.35元,由原告湛江市中达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其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