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8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锦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10237号民事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1)粤0112执8980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进行额度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仅有少量余额(不足百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8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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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