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2财保14号
申请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某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6年4月20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石裁字[2026]第0591号,并提供明确的保全请求及财产线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如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2,617,304.39元为限:(1)开户行:中国某北京市分行宣武支行营业部,账号:XXX的银行账户;(2)开户行:中国某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支行,账号:XXX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以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并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于2026年4月28日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某北京市分行宣武支行营业部(账号:XXX)、中国某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支行(账号:XXX)的银行存款共计62617304.3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