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06民初765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滕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4年8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由于案涉工程量难以确定,需申请对案涉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滕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