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核国缆宣化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705执恢7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核国缆宣化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核国缆宣化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2021)京仲裁字第40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来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2年9月10日、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14元,并进行了扣划,扣除执行费后,向申请人发放36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网上交易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272497.32元标的未能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