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02财保78号
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4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明确的保全请求及财产线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账号:1300********、开户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支行及户名为: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账号:0147********、开户行: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街支行的银行存款2797393.89元。申请人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的函》,并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于2022年7月11日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00********)和开户行: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街支行(账号:0147********)的银行存款共计2797393.89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协助执行部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