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20766号
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走马岭村(一、二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资大道19号王仙花园1栋204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