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03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市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QKT2M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房××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569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街道××号××栋××号。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30185.11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提供的财产线索:1、户名: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支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91430100183855692F,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房××大厦××层;2、户名:郴州市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81000012********,纳税人识别号:91431000MA4QKT2M9W,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路××大厦××号栋××号;3、户名:郴州市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7918********,纳税人识别号:91431000MA4QKT2M9W,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路××大厦××号栋××号;4、户名: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91430100183855692F,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房××大厦××层;5、户名:郴州市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91431000MA4QKT2M9W,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路××大厦××号栋××号)。申请人**向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48030185.11元(保单号:12300046720240000××××,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终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支行(账号:********)内余额48030185.11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81000012********)内余额48030185.11元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余额48030185.11元的银行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余额48030185.11元的银行存款;
五、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余额48030185.11元的银行存款;
上述冻结的银行账户以金额为********.11元为限的银行存款。
六、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30185.1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元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