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嘉禾县城乡建设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24民初78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406华侨假日中心1号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禾县城乡建设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原钟水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珠泉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嘉禾县城乡建设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