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6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某水利规划设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xx镇x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某水利规划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4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某水利规划设计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某水利规划设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某水利规划设计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南京某水利规划设计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