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2民初167号
原告:某设计咨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水利规划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某水利规划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某设计咨询公司与被告某水利规划公司、某水利规划宿迁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设计咨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