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4民催5号
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4258014876,住所在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1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6月26日,收款人江苏中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3×××78,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宁南支行、票号0010004122293565,持票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8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申请人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捷
审判员 朱成龙
审判员 王 轶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