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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1民初4178号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567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