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新好农牧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03民初61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湖南长沙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长沙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长沙某有限公司就本案诉讼保全以其在华安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7300000元(保单号6030XXXXX35,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