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04民初94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湖南长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南长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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