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7591号 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