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信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嘉信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江东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长春嘉信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春嘉信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出票人为吉林通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4月16日,票号为10400052/20349928,票面金额为300,000.00元,收款人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手被背书人为长春嘉信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嘉信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