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02执恢938号
申请执行人:新城区某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蓬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城区某店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2)内0102民初1437号判决书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存款2648517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我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