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103执异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宏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