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122民初1073号 原告:***,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元坝镇张滩村10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区十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由兰州市安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狮峰村6组49号。 被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西安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的雇佣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盐池村太和城A区二标段项目部工地干木工的工作,该项目由被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23年4月14日开始至2023年11月25日止被告雇佣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总额104793.32元,被告向原告已经支付94793.32元,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2024年6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单和欠条各一份,明确载明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的时间起止及面积、单价及已经支付和尚欠金额等,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出具付款协议承诺分两笔于2024年12月底支付所欠劳务费。被告承诺的支付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各主张劳务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只有将被告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属实。2023年其挂靠顺丰源公司,是项目负责人,西安建工开工到完工没有从农民工账户走过一分钱,现在是西安建工欠付其劳务费,导致现在拖欠工资。 西安建工辩称,欠分包劳务费200多万,其中工人工资100多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3年西安建工承包了安宁区保利领秀山浩源太和城的整体建筑项目。***挂靠顺丰源公司承接了部分工程。***在该项目从事木工作业,属木工班组,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5年11月25日期间共产生劳务费104793.32元,从农民工工资专户中支付了94793.32元,剩余10000元未支付。因工人讨要劳务费,经安宁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协调,***于2024年6月13日向***出具欠条,载明欠***工资共计10000元;西安建工于2024年6月13日出具付款协议,承诺分别于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底分两次支付安宁区保利领秀山太和城项目钢筋班组、木工班组、混凝土班组、架子工班组等工人工资120万元,若违反协议可由工人携带此协议追究公司一切法律责任。现因上述款项一直未能支付,遂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以顺丰源公司名义承接案涉项目,***受***所雇在该项目工程中提供劳务,***于2024年6月13日向***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工资10000元,现***要求***依据欠条承担支付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西安建工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西安建工出具《付款协议》承诺若未按期付款,可由工人携带此协议追究公司一切责任,该协议对西安建工具有约束力,***要求西安建工按该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有事实依据,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据该规定,西安绿色建筑公司应对被拖欠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10000元; 二、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