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公园南路2号3号楼2单元20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佛店御庭桃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宏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3民初14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未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760526.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