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公园南路2号3号楼2单元20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佛店御庭桃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宏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3民初14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查询及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7家分公司的账户,向案外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管、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市场监管、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3097319.6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