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盛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42号 原告:陕西盛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8号金桥太阳岛2号楼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6层1607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盛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陕西盛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