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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6352号 原告:山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阴平镇派出所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山东某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瑞丰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