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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财保442号 申请人:某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某新能源公司。 申请人某集团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新能源公司名下价值279100242.56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某集团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某集团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集团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新能源公司名下价值279100242.5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