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某某康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2594号 原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展。 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201室 委托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58551495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168-2号 诉讼代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对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等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