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2594号
原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展。
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201室
委托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58551495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168-2号
诉讼代表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对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等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