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718号
申请人: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464932XB。
法定代表人:赵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479582E。
法定代表人:周展。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宜兴市成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