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金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697号
原告:无锡金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76652861W,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1栋124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479582E,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金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宜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锡金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煜佳